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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前台灣餿水油 最高判7年

台灣再度爆發餿水油事件,29年前,台灣也曾偵破回收餿水製造劣食油的案件。

1985年9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偵破台北市德泰油行涉嫌以餿水中的浮油製成劣質沙拉油,並逮捕德泰油行負責人林德卿等5人,移送板橋分檢處法辦。

相關報導稱,林德卿自民國65年起就從事相關不法勾當,10年來共出售劣質沙拉油1萬多桶,並銷到14家商店每桶可獲五、千元利潤,共獲得不法利潤五、六千萬元。

報導稱,林德卿以50加侖汽油桶向養豬戶蒐購餿水中的浮油,並委託合茂化工、馥芳香料兩家公司加工,經脫酸、脫臭、漂白、蒸餾等過程,將劣質的沙拉油裝入50加侖汽油桶,批售給全省各地餐廳、攤販使用。

合茂公司負責人謝允展、馥芳公司負責人陳展土、養豬戶陳通、陳太陽等5人當時也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嫌移送法辦。

這起事件引起消費者極大的震撼,當時成立5年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到許多民眾電話,都是在大罵這些廠商「缺德、噁心」,還有很多人想了解這些餿水油到底做了些什麼食品,由於當時時近中秋,報導又稱餿水油可能大量流入製餅工廠,令消費者對月餅「怕怕」。

1986年4月16日,餿水油案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確定,不得上訴三審,22名被告均依連續詐欺或幫助詐欺罪判刑,林德卿被處有期徒刑7年,並須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謝允展處有期徒刑6年,強制工作2年;陳展土處刑4年6個月,強制工作2年。合茂公司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處罰金4萬銀元;馥芳公司處罰金4萬銀元。

【2014/09/04 數位新聞中心】@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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